(2016)晋0826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449号原告崔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是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