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边文广与王建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文广,王建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308号原告边文广,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宁,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文广诉被告王建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文广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文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边文广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