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世荣申请执行杨巧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荣,杨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徐世荣,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杨巧平,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徐世荣与杨巧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凯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