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彭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彭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地址: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15号。负责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文萍,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职工,住德安县。被告彭军,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诉被告彭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以被告彭军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