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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冯乱京、张建敏等与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乱京,张建敏,李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705号原告冯乱京。原告张建敏。被告李勇。原告冯乱京、张建敏与被告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乱京、张建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乱京、张建敏诉称,原告冯乱京在被告李勇承包的安平工地打工,欠冯乱京工资4000元;冯乱京与张建敏又在被告承包的唐山工地打工,欠下冯乱京工资4141元,欠张建敏工资3335元。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1147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乱京在被告承包的衡水市安平县锦绣花园小区工地打工时,被告未能给付冯乱京工资,2015年2月28日被告写下欠据,主要内容为:今欠冯乱京安平工地工资4000元整。原告冯乱京、张建敏二人在被告承包的唐山市丰南区一工地打工时,被告未能给付二原告工资,2016年2月4日被告写下欠据,主要内容为:2014年5月1日以前欠张建敏唐山工地工资3335元整,欠冯乱京41**元整。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未能给付,遂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二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双方业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1476元,有被告给原告所打的欠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给付原告工资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冯乱京、张建敏劳务报酬114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