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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其鹏诉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鹏,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065号原告:赵其鹏,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峰林,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建设路今日家园15区1丘23栋W-16。负责人:韩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吉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鹏与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鹏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其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其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