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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建国,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上诉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合汇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上诉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925元减半收取13962.5元,由上诉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明福审 判 员  王立春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