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摆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摆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摆某某,女,1973年2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2680元(其中执行标的52000元、执行费6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