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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毛景良与嫩江县长福镇长庆村吉庆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景良,嫩江县长福镇长庆村吉庆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147号原告毛景良,男,汉族。被告嫩江县长福镇长庆村吉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嫩江县长福镇长庆村。法定代表人范红涛,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景良与嫩江县长福镇长庆村吉庆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贺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