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22时50分,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豫N×××××号面包车,沿夏邑县栗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鸿德国际新城门口时,被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谢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后对谢某静脉抽血,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谢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