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照科与昆明富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照科,昆明富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姜照科,男,汉族,1947年11月23日生,晋宁县法院退休职工,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昆明富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幢***室。法定代表人吴结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友限,男,汉族,1978年9月8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富阳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姜照科诉被告昆明富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姜照科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富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照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照科撤回对被告昆明富阳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姜照科25元。审 判 长 林胜华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人民陪审员 鲁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