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卓稳申请刘伟强刘章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47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韩村乡西刘庄村。被执行人刘某乙,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韩村乡西刘庄村。被执行人刘某丙,男,41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韩村乡西刘庄村。本院在执行刘某甲申请执行刘某乙、刘某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某甲分别与刘某乙、刘某丙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向法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清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