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刑初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怀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第187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为非法牟利,自2015年12月l5日至2015年12月29日,在其位于澄海区莲下镇槐东村公洲l2巷17号出租屋开设一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的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15年12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及参赌人员陈某甲、刘某、殷某、王某、陈某乙、袁某、董某、骆某、邓某、刘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缴获赌具1副、赌资15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陈某甲、刘某、殷某、王某、陈某乙、袁某、董某、骆某、邓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三中队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煜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湃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