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孙海斌与殷飞红、徐建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斌,殷飞红,徐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斌,居民。被执行人殷飞红,居民。被执行人徐建萍,居民,响水县长江西路与幸福南路交界处“伊味儿休闲食品”五楼。原告孙海斌诉被告殷飞红、徐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响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殷飞红、徐建萍偿还原告孙海斌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其中在2013年11月20日前支付借款利息80800元,其余64万元本金及相应部分的利息从2014年起,每年在10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尚欠部分本金的利息,直至还清为止。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当事人正在协调之中,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正在协调之中,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