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某、薛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薛某,周某甲,陈金旭,赖某,谢某,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4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因赌博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因赌博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金旭,经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抓获,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薛某、周某甲、陈金旭、赖某、谢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薛某、周某甲、陈金旭、赖某、谢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平阳县昆阳镇水亭社区一带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安排刘随(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望风、维持秩序,赌场每日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余元,共抽取头薪人民币40000余元。2、2015年5月至8月期间,廖健敏(另案处理)在平阳县昆阳镇水亭社区一带���里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赖某等人为赌场望风、维持秩序,赌场每日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余元,共抽取头薪人民币8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陈金旭为赌场介绍部分赌客。同年8月26日晚,廖健敏等人将赌场转移至平阳县昆阳镇湖屿村山前路69号门前继续开设,被告人薛某、周某甲、陈金旭、唐某在赌场负责放哨、抽取头薪,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客38名及赌资人民币185522元。3、2015年5月至8月期间,张正(另案处理)在平阳县昆阳镇水亭社区一带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赖某、唐某等人为赌场望风、维持秩序,赌场每日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余元,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陈金旭为赌场介绍部分赌客,并介绍被告人唐某加入赌场。4、2015年年初,张宁(另案处理)在平阳县昆阳镇三排口一带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余元。同年7月至8月期间,张宁又在平阳县昆阳镇水亭社区一带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的形式聚众赌博,赌场每日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余元,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6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谢某在上述赌场负责抽取头薪、望风和维持秩序。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薛某、周某甲、陈金旭、赖某、谢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同犯案张宁、廖建敏、刘随交代,证人杨某、洪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薛某、周某甲、陈金旭、赖某、谢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赖某、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旭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及其亲属能积极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周某甲、陈金旭、赖某、谢某、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赖某、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薛某、周某甲、陈金旭、谢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清的共同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二、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三、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金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五、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六、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七、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八、被告人程某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赖某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唐某退出其中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谢某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亮君人民陪审员 曾洪宁人民陪审员 陈尔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中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