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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唐美凤与唐斌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美凤,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财保49号申请人唐美凤,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935号1栋3门11室。被申请人唐斌,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宅田村8组。担保人唐美云,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579号。申请人唐美凤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斌名下的银行存款9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唐美云将其名下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新村18栋16号房(房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7120115**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唐美云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新村18栋16号房(房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7120115**号)的担保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唐斌名下的银行存款9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