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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小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911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小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托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