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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潘家付、雷春兰等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家付,雷春兰,潘江,潘未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执复7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潘家付。申请执行人雷春兰。申请执行人潘江。申请执行人潘未央。申请复议人潘家付不服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东民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异议人潘家付承担案件受理费5240元,故冻结申请异议人潘家付银行个人存款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异议人提出所冻结的款项中有退伍补贴,但申请异议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再者没有法律规定复议主张的帐户不能被冻结。申请异议人潘家付称现正在申请再审,请黄平县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但黄平县人民法院未收到上级法院中止执行的通知书,申请异议人的这一请求黄平县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申请异议人称因生活困难、××及欠有田应富出资装修费和违约金,才将门面和房屋进行抵押和出租,该理由不是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理由。申请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潘家付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潘家付称:一、终审判决错列原告主体;二、黄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2执异1号时限程序违法;三、该执行案件不存在田应富、潘家付、雷春兰、潘未央、潘江的使用权纠纷。本院查明,雷春兰、潘未央、潘江诉潘家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黔东民终字第963号终审民事判决:位于黄平县新州镇十三号路侧潘家付与田应富合伙修建的房屋一栋六层,其中底层中间门面一间、第六层西面房屋一套(靠空地一方)由雷春兰、潘江、潘未央共同使用;该房屋底层东面门面一间(靠李莲碧房屋一方)、第五层整层由被上述人潘家付使用;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0元,由雷春兰负担5240元,由潘家付负担5240元。因异议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4日,雷春兰、潘江、潘未央向黄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复议人潘家付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履行义务,执行法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复议人潘家付提出终审判决错列原告主体,该执行案件不存在田应富、潘家付、雷春兰、潘未央、潘江的使用权纠纷的理由不属异议审查范围。对于复议人潘家付提出执行法院(2016)黔2622执异1号时限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执行法院巳办理了延期审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潘家付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青审 判 员  杨再琴助理审判员  潘本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开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