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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盛某甲、盛某乙与张某、盛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盛某乙,张某,盛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789号原告盛某甲。原告盛某乙。被告张某。被告盛某丙。原告盛某甲、原告盛某乙与被告张某、被告盛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两被告。原告称无法提供两被告的其他送达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方式和身份信息,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盛某甲、原告盛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