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俞周叶与赵焕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周叶,赵焕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468号原告:俞周叶。被告:赵焕才。原告俞周叶诉被告赵焕才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