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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边文广与藤素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文广,藤素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309号原告边文广,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藤素芹,女,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文广诉被告藤素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文广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文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边文广承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