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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与宁夏盛世美家家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宁夏盛世美家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270号原告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51号。代表人姜有育,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世新,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盛世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胜利东街南(锦馨花园)。法定代表人戚毅英,宁夏盛世美家家居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宁夏盛世美家家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6日以因宁夏盛世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宁夏盛世美家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宁夏盛世美家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