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赤峰永业广场商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赤峰永业广场商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993号原告韩某,男,1986年3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永业广场商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法定代表人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赤峰永业广场商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赤峰永业广场商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何滨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孙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