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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0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9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欢乐水魔方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