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河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河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2号原告:刘某,男,200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杨兆兴、李建强,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69号嘉和商务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赵月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秀玲,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刘某诉被告河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刘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1.5元,由原告刘某、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子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