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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钱洪波、武庆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洪波,武庆和,武庆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钱洪波,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武庆和,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武庆宇,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钱洪波与被执行人武庆和、武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5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7000元,诉讼费613元,执行费764元。在执行过程中,截留被执行人武庆宇的工资款每月4000元至执行标的满额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