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终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富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兰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富,王X兰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民终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兰。委托代理人张美玲,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X富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富、被上诉人王X兰及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王X兰现年61岁,共生育两名子女,被告刘X富系其长子,刘X富自2003年起常年在外打工,其子刘XX一直与原告一居生活,2015年8月21日原告之夫被告之父刘X安死亡。原告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为此诉请被告给付赡养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属法定义务。原告将被告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现原告年事已高,被告理应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按年给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额度过高,给付标准应当参照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计算,原告共有两名子女,被告应当承担其中的二分之一。故判决:一、被告刘X富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X兰2016年赡养费4000.00元。并从2017年起每年给付原告王X兰赡养费4500.00元,以上款项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X富不服,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多年来一直对被上诉人尽赡养义务,并且被上诉人身体健康,有生活能力,有经济收入。我不同意只给付被上诉人现金,但是我愿意与被上诉人王X兰共同生活并赡养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X兰的主要答辩理由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王X兰将上诉人刘X富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现被上诉人王X兰年事已高,上诉人刘X富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被上诉人王X兰诉请上诉人刘X富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刘X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