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滨湖小区。被执行人粱某某,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排厦社区。被执行人粱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粱某某、粱某某(2016)陕0429执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3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执行人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