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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宏瑞与陕西桂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瑞,陕西桂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95号原告:李宏瑞。委托代理人:雷伟,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桂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北排112号。法定代表人:邓沙瑞,具体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瑞诉被告陕西桂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瑞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桂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瑞撤回对被告陕西桂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69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