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与钟来生、曾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钟来生,曾小华,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1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法定代表人:黄伟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滨、庞敏。被告:钟来生。被告:曾小华。被告: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诉被告钟来生、曾小华、浙江金运来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