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8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天跃、苏瓦体、王波与普格县普基镇顺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跃、苏瓦体、王波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杨天跃、苏瓦体、王波申请执行普格县普基镇顺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8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杨天跃、苏瓦体、王波被执行人:普格县普基镇顺河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75号民事���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普格县普基镇顺河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格县普基镇顺河村村民委员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普格县普基镇顺河村村民委员会在农行普格县支行存款25761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