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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晓光与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光,刘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光,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刘小琴,女,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人王晓光与被执行人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刘小琴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晓光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500元,案件受理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执行款425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申请人已领回。对下余执行款4075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还款计划,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新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