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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750号原告徐某某,住绥阳县。被告杨某某,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