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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力与被告孙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力,孙海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147号原告邓力,身份号码xxx,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古恰镇仓粮村。被告孙海林,身份号码xxx,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古恰镇仓粮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力与被告孙海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