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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平、王际林等与迁安市建昌营镇景梅木材加工厂、付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王际林,迁安市建昌营镇景梅木材加工厂,付广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3600号原告:王平,农民。原告:王际林,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秀花,迁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建昌营镇景梅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建昌营镇粮库院内。负责人:曹小艳,该厂厂长。被告:付广学,农民。原告王平、王际林与被告迁安市建昌营镇景梅木材加工厂、付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王际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迁安市建昌营镇景梅木材加工厂、付广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合伙从事木材加工。自2011年6月份以来,二原告一直为被告付广学经营的景梅木材加工厂送大柴木料。有时候由原告王平负责送货,有时候由王际林送货。2014年5月7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记明拖欠二原告货款441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付广学给付我货款441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迁安市建昌营镇景梅木材加工厂未予答辩。被告付广学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合伙从事木材加工业务。自2011年6月份以来,二原告一直为被告付广学送大柴木料。2014年5月7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付广学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记明拖欠二原告货款4415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迁安市建昌营景梅木材加工厂的起诉。另,二原告并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供应了木料,被告理应给付原告木料款。原告撤回对迁安市建昌营镇景梅木材加工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广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平、王际林木料款44150元。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告付广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侯明亮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