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小宇盗窃、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宇,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宇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飞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小宇携带一腰刀(管制刀具),通过攀爬木梯翻窗进入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桥咀村垇上组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余元后逃离。随后,被告人杨小宇又使用同样的方式进入桥咀村垇上组被害人涂某家中实施盗窃,还未盗得财物就被涂某发现,涂某随即对被告人杨小宇进行抓捕,被告人杨小宇掏出随身腰刀进行威胁,被涂某制服。涂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杨小宇。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杨小宇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宇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小宇对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和抢劫罪名提出异议,辩称:1.他未用腰刀威胁过涂某,他被涂某制服后,涂某命令他把偷的东西拿出来时他才把腰刀拿出来的;2.他被涂某发现后立即逃跑,根本没有能力反抗,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小宇携带管制刀具、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桥咀村垇上组伺机作案,其间,杨小宇在该组将一农户家的木梯盗走作为攀爬工具。凌晨2时左右,杨小宇来到被害人杨某某的房屋前,将木梯搭在房屋二楼窗户的外墙上,通过攀爬木梯从二楼玻璃窗户进入杨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6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杨小宇又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涂某家中实施盗窃,被涂某发现。杨小宇为抗拒抓捕和涂某在房屋内发生打斗,并拿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对涂某进行威胁,后被涂某制服。涂某遂报警,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杨小宇抓获。杨小宇归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和被告人杨小宇的归案情况。2.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实他在2015年12月8日凌晨2点左右看到二楼卧室门口有个贼,他就起床把客厅的灯打开并追贼,贼跑进了他睡觉的卧室对面的房间里,他追上去抓住了贼的一只手,贼就用另一只手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来想捅他,被他把手扭到背后制服了,在反抗的过程中贼还把他卧室里的一面镜子打烂了。他把贼制服后打电话通知邻居,并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小偷是在他卧室下面搭了一根梯子,从梯子爬上二楼来的。小偷拿出的折叠刀长约30公分,刀刃有10公分长,刀柄上有红色的木头。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她在2015年12月8日凌晨2点左右听到外面有人在吼叫。到6点左右,她发现家里被盗了,损失6600元。早上涂某经过她家门口时说昨晚抓到一个贼。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15年12月8日凌晨2点左右听说涂某家抓到一个入室盗窃的贼,他就赶到涂某家,看到涂某把贼抓在地上跪着。他帮涂某把贼抓住后,涂某打电话报警。那个贼是用楼梯搭在涂某家二楼的窗户上爬进去的。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15年12月8日凌晨2时30左右听说涂某在家抓到贼,他赶到涂某家时看到涂某和几个人在二楼,涂某说那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就是逮的贼。他还看到涂某的客厅地面上有200多元钱和一把腰刀,在涂某卧室的窗户下面还有一根木梯。6.被告人杨小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携带LED手电筒、腰刀等工具于2015年12月8日凌晨2时左右通过攀爬木梯进入一农户房屋内,窃得100多元现金。之后采取相同方式进入另一农户家里欲实施盗窃,却被房主发现,他欲翻窗逃跑却被房主阻止,双方在房间里发生打斗,他用右手从裤包里摸了一把折叠刀出来正准备打开时被房主扭住左手,同时左腿也被踢来跪在地上,他就吓着没有动了。房主让他把右手的刀交出来,他把刀交给房主后,房主从楼下喊来一个男的把他手扭着看守他,房主就到旁边打电话,不一会儿就来了五个男的,之后警察就来了。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杨小宇处提取其持有的人民币288元、3.5米长木梯一架、红柄折叠腰刀一把、9厘米手电筒一支。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小宇指认其盗窃作案现场的情况。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涂某辨认出被告人杨小宇是闯入自己家中实施作案的人员。10.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杨小宇持有的折叠腰刀属于公安部管制刀具。11.领条,证实杨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回被盗的人民币288元。12.讯问同步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杨小宇依法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情况。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小宇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宇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小宇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小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小宇在抢劫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小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宇关于未用腰刀威胁涂某、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杨小宇在依法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多次供述其腰刀是在打斗过程中从裤袋里摸出来的,该供述与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小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的真实性,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且其当庭翻供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韦 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梅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