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汤广伟、宋丽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173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汤xx,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739号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孙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基伟,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明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xx,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宋xx,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汤xx、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