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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司兰梅与被申请人李跟学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司兰梅,女,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跟学,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再审申请人司兰梅因与被申请人李跟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司兰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存在《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请求撤销(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本院认为:司兰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司兰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叶光氢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