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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伟铭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505号罪犯陈伟铭,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伟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伟铭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684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审审理,于2009年3月9日以(2009)泉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2日以(2012)泉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2014年8月、12月分别因财产刑数额较大,缴纳较少,被本院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6)335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泉检减意(2016)31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陈伟铭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不予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童培源、陈育秋,福建省泉州监狱干警黄印练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伟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伟铭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伟铭对其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68433元,入监至今仅缴纳人民币9100元,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建议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铭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达标分36分,2012、2013、2014年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财产刑人民币91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伟铭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安心改造,在本院裁定不予减刑后,能够再执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及共同违法所得款大部分未能全部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