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伟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国华,章亚云,王竞,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章国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章亚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伟。再审申请人章国华、章亚云、王竞因与被申请人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国华、章亚云、王竞申请再审称,其与丁伟之间的往来,除极少数用现金往来外,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往来实现的,申请人出具的借条总金额是454万元,而申请人已经偿还约603万元。申请人的银行还款凭证可以作为还款的依据,2013年12月29日的《联合声明》是无效的。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章国华、章亚云、王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国华、章亚云、王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玉成审判员 季贵阳审判员 赵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