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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与胡丽爱、欧阳泽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胡丽爱,欧阳泽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负责人XX强。被执行人胡丽爱。被执行人欧阳泽联。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与被告胡丽爱、欧阳泽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胡丽爱、欧阳泽联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归还贷款本金6832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74元由胡丽爱、欧阳泽联负担。因胡丽爱、欧阳泽联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丽爱、欧阳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分别向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查明被执行人胡丽爱有一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证号××××),被执行人欧阳泽联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证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号(产权证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号(产权证号××××)等三房产,上述两被执行人的四处房产除被执行人欧阳泽联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房产被本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58号首轮查封外,其余三房产被本院(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45号案首轮查封,本案对上述四房产暂不作处理;向顺德区的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9859.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变现两被执行人的房产,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华江执行员  刘 湘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