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12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王扬,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海燕,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甲,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扬、谭海燕,被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染上赌博恶习,又因欠下巨额债务,为减轻压力感染毒品,被告不仅无视家人劝阻,更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原告曾于2012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予离婚,此后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提起离婚诉讼,且试图通过编造虚假债务而达到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阻碍原告分得应得财产的效果,终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主动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姚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负担每月1,000元(人民币,下同)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镇芙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要求归原告所有;被告在2011年在上海拍卖中心拍得的拍卖品价值27,100元,所有这些藏品均由被告保存,原告要求分得一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麦家队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厂房,该厂房已经被被告转让他人,转让价款为330万元,因被告隐匿该财产,虚构债务,意图侵占原告应得的财产份额,原告请求该部分财产被告不予分配,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姚某甲辩称,被告曾经赌博而欠债500多万元,但从2006年开始已经不再赌博,夫妻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不要求原告负担女儿抚养费。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镇芙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拍卖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称拍卖品均在原告处,并非在被告处,且价值27万元都不止。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麦家队建造的厂房是由被告出售,出售价格为330万元,当时因欠大量债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出售厂房归还债务,首先归还了向被告购买厂房的买家借款120万元,其余部分偿还了生意上的债务及赌博所欠债务,已无剩余钱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恋爱,2003年4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名姚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因被告赌博、吸毒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8月起原告开始独自在外借房居住,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同时女儿姚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至今,并由被告一人独自抚养。原告曾于2012年8月7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2015年3月10日被告诉来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被告自行撤诉。2015年11月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又查明,2007年12月3日以原告的名义在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得本市浦东新区黄楼镇黄楼乡芙蓉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39㎡)房屋1套,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房屋现在的市场价为50万元。婚后通过拍卖取得马自达轿车1辆,双方一致确认车辆的市场价为1万元,但原、被告均未提供车辆行使证等相关车辆信息。双方在财产上的争议焦点:(1)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麦家队厂房的建造及出售等争议情况。原告诉称,建造厂房的土地是由被告在2000年左右租赁的,双方当时已同居,建造厂房的钱是用原告开设的理发店的收入逐年支付的,大约到2004年至2005年期间付清了全部建房款。在1999年时建造了二层楼房的厂房,2003年至2004年期间又在原来的基础上建造了一部分厂房,故上述厂房的出售款33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1999年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麦家队租赁了1.58亩土地,租赁土地后开始建造厂房共计三层,约1,290平方米,厂房建造完毕后,根据建造厂房的情况,于2000年补签了土地租赁合同。建造厂房时共计花费50余万元,由被告老乡垫资,分三年付清,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双方是从2002年开始同居的,原告所称理发店是由被告于2000年开设的,由双方共同管理,店里赚的部分钱款用于支付建造厂房的工程款,其余钱款是由被告做生意所赚的钱款所支付。2009年左右建造了一幢泡沫板简易房,约156平方米,2013年又搭建了30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告由于赌博欠了大量债务需归还,其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27日将上述厂房出售给案外人张某某,转让价为330万元,但被告原来向张某某借款120万元,该借款在购房款中扣除,余款被告收取后用于偿还赌博所欠债务、做生意中亏损80余万元、以及原告从2011年离家出走后女儿由被告一人抚养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现已无剩余款项,不存在需要分割的财产。原告又称,被告所称债务其不知道,被告没有做过生意,如果有债务也是被告在外赌博、吸毒所欠,故不同意承担被告所称债务。(2)被告拍卖所得物品情况。原告称,被告于2011年在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得的拍卖品价值27,100元,所有这些藏品均由被告保存,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对原告所称被告在2011年拍卖取得的物品总价值27,100元无异议,但被告拍卖的物品远不止原告所称的上述物品,现在的市场价值在27万元以上,被告至拍卖公司拍卖取得的物品均在原告处,并非由被告保管。(3)被告称,原告处有婚后购买的纯金福娃1对,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则认为,婚后购买纯金福娃1对是事实,但没有在原告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拍卖资料1组、北蔡镇企业房屋普查登记表、民事起诉状、法庭审理笔录、电话录音资料、承诺书、合同终止协议书、房屋转让合同、拍卖成交清单,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被告赌博以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双方婚生女儿姚某乙的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均要求随其共同生活,本院根据女儿本人的意见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量,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较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鉴于被告表示自愿独自负担女儿抚养费的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婚后拍卖所得轿车1辆,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车辆信息等相关证据,本院无法确认车辆的权利人等相关情况,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关于双方所称拍卖所得的拍卖品及纯金福娃1对,由于双方均认为上述物品在对方处,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品的去向及相应的价值,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本市浦东新区黄楼镇黄楼乡芙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应依法进行分割。对于出售本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麦家队厂房所得的330万元,由于该厂房的建造所支付的钱款系由原、被告共同出资,故出售厂房的钱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被告所称因赌博欠债、做生意亏损、以及生活日常开支等原因,330万元已全部花费,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被告从2011年8月开始独自抚养女儿等实际情况,本市浦东新区黄楼镇黄楼乡芙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出售厂房的款项归被告所有,由被告酌情补偿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姚某乙随被告姚某甲共同生活,并由被告姚某甲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三、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镇黄楼乡芙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四、出售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联勤村麦家队厂房所得330万元归被告姚某甲所有;五、被告姚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某共同财产折价款10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计4,512.5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56.50元,由被告姚某甲负担2,256元,被告姚某甲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