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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5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颜伟与陈振北、贾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伟,陈振北,贾娥,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5009号申请执行人颜伟,居民。被执行人陈振北,居民。被执行人贾娥,居民。被执行人赵祥,居民。申请执行人颜伟与被执行人陈振北、贾娥、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赣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三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颜伟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董淑进执行员  谭传之执行员  孟庆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