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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金福与胡铂、沧州博文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福,胡铂,沧州博文投资有限公司,沧州市金居心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043号原告:刘金福。被告:胡铂,个体,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沧州博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石港路南晶牛快捷酒店西侧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02000023990。法定代表人:李路,经理。(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沧州市金居心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金都郡府写字楼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02000029142。法定代表人:李路,经理。(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福与被告胡铂、沧州博文投资有限公司、沧州市金居心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福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刘金福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