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甘迎燕与方小忠、邵上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迎燕,方小忠,邵上福,何世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128号原告:甘迎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跃庭,龙游县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方小忠。被告:邵上福。被告:何世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迎燕与被告方小忠、邵上福、何世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迎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迎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