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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庆安与吴海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安,吴海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403号原告:曾庆安,男,壮族。委托代理人:邱国辉,武宣县武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宁,武宣县武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达,男,壮族。本院在审理曾庆安诉吴海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已穷尽送达方法仍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情况下,因原告曾庆安不交纳公告费,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庆安负担。审判长  钟朝振审判员  王景山审判员  何传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宇玉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