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民初字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文富与周桂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富,周桂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字2437号原告周文富。委托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桂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富与被告周桂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