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字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文富与周桂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富,周桂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字2437号原告周文富。委托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桂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富与被告周桂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