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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武发茂与布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发茂,布仁,娜仁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武发茂,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化德县七号镇林场村。被申请执行人布仁,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白旗交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锡林格勒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被申请执行人娜仁图雅,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地址同上,系被告布仁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布仁、娜仁图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布仁、娜仁图雅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布仁、娜仁图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执行。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