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711号申请人贾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1日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56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办理过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5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