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711号申请人贾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1日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561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办理过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5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