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福气与刘明辉、莆田荔联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莆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气,刘明辉,莆田荔联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莆田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286号原告白福气,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刘明辉,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被告莆田荔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现代广场甜筒泰家苑5幢1103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莆田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气与被告刘明辉、莆田荔联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莆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福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福气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聪雅 关注公众号“”